一般就業政策 - 企業家 (適用於非內地居民)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 (GEP) - Entrepreneurs (for non-Mainland residents)
一般就業政策 - 企業家 (適用於非內地居民)
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 (GEP) - Entrepreneurs (for non-Mainland residents)
來港投資(開辦/ 參與業務)計畫簡介
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簽證是工作簽證的一種,是專門為希望在香港從事經常性投資或商業活動的人士而設。
申請人必須於香港成立公司及運作,其投資或生意會僱用本地員工以促進香港經濟。
申請人需向入境事務證明他/她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豐富的營商經驗及足夠的營運資金與經費。因此,申請人需要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其財政紀錄。
此外,申請人須為該公司的主要股份持有人以申請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簽證,否則申請人便較適合申請工作簽證。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海外、台灣及澳門企業家#,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能夠對本地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當中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
業務計劃、投資款額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
營業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及財政資源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初創業務的企業家,如其初創業務獲得政府支援的計劃支持,其申請可獲優先考慮批准
例如投資推廣署的 StartmeupHK 創業計劃、香港科技園公司的網動科技創業培育計劃、生物科技創業培育計劃及科技創業培育計劃、數碼港培育計劃、創新科技署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及企業支援計劃,以及香港設計中心設計創業培育計劃
逗留期限:
透過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人士可以僱傭身份留港,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 36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 3 + 2 年的模式批出。
# 本計劃不適用於 a) 內地的中國居民;及 b) 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Q:通過「一般就業計劃」獲准來港,首次可獲得有效期多長的簽注?
A:首次以雇傭身份入境的逗留期限爲兩年,或根據其雇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爲准,而其延長逗留期限的模式爲3+3年或根據其雇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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